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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,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规章制定工作,使立法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,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,国家经贸委发布了《关于贯彻实施〖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〗的意见》。
《意见》指出,部门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对于从制度上保证立法工作质量,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,必将发挥积极作用。委内各司局及委管国家局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,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,充分认识贯彻实施《条例》的重要意义,带头学习《条例》,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,熟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,转变与《条例》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,扎扎实实地做好贯彻实施《条例》的各项工作。
《意见》要求,制定经贸规章,必须全面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《条例》确定的原则,坚持以江泽民同志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;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,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,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,做到部门规章不与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,规章之间也要相互协调、衔接,不能互相矛盾;坚持走群众路线,广泛听取意见,集思广益,在立法工作中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。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、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,体现改革精神,规范行政行为,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,把该管的事管住、管好,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,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,方便当事人。
《意见》强调,制定经贸规章要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的权限。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,应当是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、决定、命令的事项。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,严格依照《立法法》、《条例》规定的程序。《意见》对委内司局及委管国家局制定规章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,提出凡是不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的,一律无效。
国家经贸委将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,以贯彻实施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为契机,切实转变政府职能,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,规范行政行为,推进廉政、勤政建设,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。(完)
来源: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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